文/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劉思佳
德國實用新型制度歷史悠久、操作簡便,是重要的專利制度。主要適用于結構較簡單或對時效要求高的發明,可快速獲得權利保護,降低企業創新初期的法律成本。
一、實用新型的保護對象
實用新型的保護僅適用于具備:
1.新穎性;
2.創造性步驟;
3.可工業應用性。
雖然德國專利局(DPMA)不會主動審查上述內容,但它們仍然是法定的有效性前提,一旦他人提出無效請求或在侵權訴訟中抗辯,就必須證明這些條件是成立的。否則,實用新型可能會被撤銷。
但以下類型不適用實用新型保護:
1.科學發現、理論及數學方法;
2.純審美設計(如藝術外觀);
3.業務計劃、游戲規則或心智活動方法;
4.數據處理程序、信息呈現方式;
5.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發明;
6.植物、動物品種以及生物技術相關發明;
7.一切“方法”或“工藝”的保護。
德國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局限于產品發明,尤其是結構性技術方案;排除方法、用途、軟件類、理論性內容;但對產品制造方法產物主張、藥物用途主張設有限制性例外。
二、新穎性標準與寬限期
德國實用新型,僅以德國境內的公開使用或出版物披露為審查基礎,采納“相對新穎性”標準。任何在申請日前六個月內,由申請人或其繼承人所進行的公開披露不構成對新穎性的破壞。
寬限期適用于申請人本人或其前任權利人所進行的公開行為(包括展覽、發表、使用等)。但若在他人行為或其他國家披露的情況下,則可能不被視為例外。
三、申請程序與要求
實用新型申請提交至德國專利與商標局(DPMA),可紙質或電子提交。所需材料包括:
1.申請人基本信息;
2.請求書;
3.權利要求書;
4.說明書;
5.圖紙(如有);
6.優先權聲明(如有)等。
提交文件原則上應以德語撰寫,若申請文件(如說明書、權利要求書)以其他語言提交,必須在提交之日起3個月內補交德文譯文。其他非德語文件,如優先權文件或聲明材料等,若為英、法、意、或西班牙語,DPMA可酌情決定是否接受;但若為其他語種(如中文),則應在提交后1個月內補交德文譯文。
四、優先權制度與“分離申請”
實用新型申請可主張以下優先權:德國實用新型申請可基于前一項德國或外國提交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主張12個月內的優先權。
德國法律允許在德國專利申請審查期間,從原申請中“分離”出一個新的實用新型申請。這是德國專利實踐中獨特的重要制度。此特殊機制允許在:
專利申請審查程序終結之月后的兩個月內;且
原始專利申請日起10年內, 提出分離出的實用新型申請,即使專利已被授權但正處于異議階段,亦可視為“待定”狀態,從而派生出實用新型。
分離提出后所形成的實用新型申請在注冊前享有與原專利相同的優先權時間點,注冊后亦可獨立主張禁止侵權及賠償請求。
五、實用新型的檢索
DPMA不進行實質審查,但可由申請人或第三方自愿提出現有技術檢索請求。檢索結果不具法律效力,僅供參考。每件申請僅限一次檢索請求。
六、注冊與信息公開
經形式審查合格后,DPMA即登記實用新型,并公開其信息。若申請涉及國家安全內容,將歸入保密目錄,不予公開。
七、無效程序與撤銷機制
任何第三方均可提出無效請求,理由包括:
1.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保護條件;
2.與現有專利/實用新型重復;
3.超出原始申請范圍。
DPMA將通知權利人陳述意見,若異議合理,則注銷實用新型。
八、保護期限與年費
德國實用新型自申請日起生效,最長期限為10年,并需按以下周期分段繳納年費以維持權利有效:
第1至3年:無需繳納年費(申請費用已覆蓋);
第4至6年、第7至8年、第9至10年:分別為三個繳費階段,須按規定時間繳納年費。若年費未按期繳納,且在6個月寬限期內仍未補繳,則實用新型權利自動終止,無須另行裁定。
九、實用新型的主要優勢
1.申請費:僅30歐元即可提交申請;
2.無實審環節:不進行實質審查,程序簡潔;
3.程序迅速:通常在2-3個月內完成注冊。
由于德國實用新型申請成本低廉、無需實質審查且授權周期短,申請人可根據技術類型與商業節奏,靈活選擇單獨或與發明專利并行提交,從而兼顧技術成果的快速獲取與長期保護,實現高效且穩健的知識產權布局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