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 黃慧
市場的靈魂是競爭,而競爭有好壞之分。隨著數字經濟的深入發展,平臺經濟領域的“內卷式”競爭亂象日益突出。2025年3月,《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提出整治“內卷式”競爭;7月,中央財經委第六次會議進一步強調依法治理企業低價無序競爭行為。在7月23日中共中央就當前經濟形勢和下半年經濟工作召開黨外人士座談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要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有力提振消費、破除“內卷”,暢通國內大循環,促進國內國際雙循環。
在此背景下,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法》”),自10月15日起施行。本次修訂系統貫徹了黨中央關于綜合治理“內卷式”競爭的戰略部署,聚焦完善平臺經濟領域“內卷式”競爭規制條款,具有深遠的理論價值與深刻的現實意義。本文將從行為構成要件、平臺義務的設置、平臺責任界定以及新法適用前景四個維度展開分析。
一、平臺“內卷式”競爭的構成要件
《反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據此,認定平臺經營者構成“內卷式”競爭需同時滿足以下核心要件:
首先是主體要件,即行為主體并非泛指所有平臺經營者,而是具備一定的市場地位、影響力、對競爭者具有一定支配能力的平臺經營者。判定標準需綜合考量市場份額、活躍用戶規模、品牌滲透率及供應鏈控制力等指標。以近期討論度極高的外賣平臺競爭為例:2025年4月起,電商平臺某東、某寶等以“補貼戰”入局外賣行業,全行業補貼總額超800億元,引發騎手、商戶、消費者三方連鎖反應。某團、某東稱其是“被迫參戰”,呼吁行業自律。從市場份額來看,2024年統計數據顯示,某團與餓某么兩大平臺合計占據98%的市場份額;某東雖為新入局者,但其依托超5億的月活躍用戶的優勢,同樣具備顯著的市場影響力。2025年7月18日,市場監督總局約談餓某么、某團、某東三家外賣平臺,要求其規范促銷行為,回歸理性競爭,充分說明該類平臺的市場影響力。
其次是行為要件,即強制或變相強制經營者低于成本銷售,如何界定“變相強制”是難點,可能存在多樣化的形式和隱蔽性強的特點,包括但不限于:(1)部分平臺通過算法歧視、流量挾持、資源綁定等手段干預流量分配、動態調價、差異化派單等手段威脅等方式迫使商家參與補貼活動;(2)以高額傭金、搜索降權等手段威脅商戶承擔“0元購”“滿減”等促銷成本,剝奪其經營自主權;(3)低價銷售的持續性,大規模補貼可導致商品實際售價長期低于合理成本。例如,某餐飲店開業時9.9元就能吃到三菜一湯,因單筆虧損超5元,運營半月即告停業。
最后是結果要件,即實際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帶來的負面效應包括但不限于:(1)中小經營者生存危機:平臺經營者迫于成本壓力、無法長期承擔巨額補貼,在價格戰中因現金流斷裂批量退出市場,淪為平臺商戰的犧牲品,加速形成“大平臺壟斷”的格局;(2)行業創新生態退化:同質化低價競爭容易擠壓行業的多樣性、創新動力,商家容易陷入低水平無序競爭的泥潭,而讓連鎖品牌和高資質商家占據更多市場份額。以餐飲行業為例,數據顯示,2023年餐飲行業新品研發投入同比下降23%,創十年新低;(3)消費者中長期利益受損。短期“薅羊毛”行為可能誘發商品質量縮水,埋下食品安全隱患,還可能潛藏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多重風險,形成短期福利與長期損害的失衡,無異于飲鴆止渴。
二、平臺義務的合理設置
《反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明確平臺內公平競爭規則,建立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引導、規范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公平競爭;發現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按規定向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報告。
我們不難從該條款解讀出如下內容及預見一些問題:
首先,該條款明確要求平臺經營者承擔諸如明示規則、建立機制、主動監測與必要處置、證據保存和強制報告等核心義務,其底層邏輯是壓實平臺主體責任,構建“平臺自治+行政監管”的雙層治理體系。
其次,平臺經營者具有類似于“看門人”的身份,被賦予了主動管理內部競爭秩序的法定義務,成為監管機構在平臺經濟領域延伸的手臂。要求平臺保存發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處置記錄,不僅有助于監管部門動態掌握市場情況,為后續可能的行政處罰或司法程序提供了初步證據,也能為監管部門進行針對性執法和制定更精準的政策提供數據支持。
再次,“事前預防”重于“事后懲罰”:通過將規則前置化、機制常態化,迫使平臺必須提前思考并清晰界定何為平臺內的“不正當競爭”,不能再模棱兩可或選擇性執行。平臺內經營者也需要更加重視合規經營,避免違反平臺規則和觸犯法律法規。
最后,我們也能預見一些值得思考和警惕的問題:平臺權力會否被擴大,會否濫用處置權? 報告的準確性、及時性、全面性如何保障?不同平臺對規則的執行尺度可能不同,這是否會扭曲平臺間的競爭?這些問題的預防和解決將高度依賴后續配套細則的完善、平臺的有效落實以及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督與執法協同。
三、平臺責任的合理認定
《反法》第三十條規定,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我們可以從該條款分析和延伸出如下思考:
首先,該條規定了一種相對硬性的責任承擔方式,未設置“限期改正”緩沖期,直接采用“責令停止+罰款”的懲戒模式,凸顯立法者根治惡性競爭、重建交易秩序和破除“內卷”的決斷力。
其次,傳統掠奪性定價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自己低于成本銷售商品的行為,屬于《反壟斷法》所禁止的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之一。而《反法》相關規定打擊的是平臺作為市場主體,利用其規則制定權、流量分配權等不對稱優勢地位,強迫平臺內經營者進行低于成本銷售的行為,是一種平臺驅動型掠奪性定價的表現形態。《反法》相關規定的核心意圖是切斷平臺利用規則、流量、資源分配等權力,迫使商家進行“自殺式”競爭的鏈條,保護中小商家的基本生存權。
再次,法規明確以“成本”作為判斷行為的基準線,可見正常商業活動中維持合理利潤空間的重要性。平臺逼迫低于成本銷售,無異于在扼殺商家的造血能力。同時,明確處罰對象是“平臺經營者”,而非商家(商家可能被迫參與,本身也是受害者)。
最后,“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尚不明確,但從第十四條的構成要件出發,以下情形可能被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嚴重”的界定需要執法尺度的統一,盡可能避免同案不同罰。
1.影響范圍維度:平臺經營者強制或變相強制行為涉及的平臺內經營者數量多、地域廣,實質性沖擊區域或者行業的市場秩序、價格體系。
2.損害后果維度:強制或變相強制行為持續時間長,嚴重損害平臺內經營者的正常經營和盈利能力,導致經營者經營困難甚至破產。
3.主觀惡意維度:平臺經營者明知其行為的違法性及危害性,仍故意、反復實施強制或變相強制行為。
四、新法的現實意義與適用挑戰
從現實意義來看,新法的實施將帶來三重正向價值:
首先,新法通過打擊遏制非理性補貼與成本價傾銷行為,引導和驅動平臺經濟從低效價格消耗戰轉向服務升級、技術創新、商品差異化競爭的可持續發展模式,從而構建更健康的競爭生態。
其次,當前競爭模式下,平臺、平臺內經營者、勞動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鏈存在失衡與斷層。新法落地后,通過制度性調節,有望實現多方權益的相對合理分配與共生共贏。
最后,此舉反映了數字治理能力在方法論上的進階,為構建適配新經濟形勢的監管體系提供了法律支撐。
然而,新法的適用仍至少面臨四重挑戰:
其一,成本核算的技術難題。平臺經濟的成本結構復雜,不同行業(如生鮮、服裝、電子產品)、不同規模企業、不同商業模式(品牌商或經銷商)的成本結構和核算方式差異巨大。如何相對準確地計算“成本”需要建立專業化的、可操作的核算標準和指引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
其二,幫助消費者校正認知偏差。在低價消費習慣和依賴心理形成后,消費者對正常價格回歸可能產生“被漲價”的抵觸心理。在此前提下,消費者難以完全認識到“內卷式”競爭的危害,更難以理解“反內卷”并非“反競爭”,而是提倡“有序競爭”。如何校正消費者的認知偏差,可想而知并非易事。
其三,行為界定的標準把握。“變相強制”是識別和認定的難點,需要監管部門深入調查平臺規則、算法邏輯、資源分配機制、商家反饋等,對執法人員的專業性和技術理解能力要求較高。由于“變相強制”隱蔽性強和“自愿”表象等特點,是否可以適當加重平臺的舉證責任?如何劃定低價惡性促銷與正常商業折扣的界限、如何認定“變相強制”行為等都需要經濟學、法學和平臺技術等綜合性知識體系,需在實踐中逐步形成科學的、操作性強的判斷標準。
其四,跨區域協調難題。平臺經濟往往具有跨區域屬性,按“住所地”監管是否足以覆蓋?如何使各地區監管部門之間有效協作,是否會影響執法效果將有待實踐檢驗。
從發展趨勢看,新法的適用可能呈現以下階段化特點:
早期階段可能以典型案例執法為主,通過標桿案例形成示范效應,逐步明確“變相強制”的邊界和證明標準、“低于成本”的參考認定標準、“情節嚴重”的考量因素細則等。預計電商、外賣、網約車平臺等民生領域將成為重點監管對象。
中期將逐步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包括算法備案、成本核算指引等配套機制將陸續出臺,為監管部門的執法提供有效指引。
長期來看,隨著監管經驗的積累,執法將趨于專業化和精細化,對不同規模、不同領域的平臺經營者實施差異化監管。
結語
《反法》對平臺“內卷式”競爭的立法規制,本質上是對黨中央關于綜合治理“內卷式”競爭戰略的法治踐行,也對“平臺創新激勵”與“健康發展發展”二元命題的立法回應。盡管新法的落地存在現實復雜性,也將可預見地面臨挑戰和復雜的博弈,但其確立的“競爭規則”底線具有戰略價值。新法平穩落地的關鍵路徑在于:通過動態立法補充、智能監管工具應用和多元治理機制的聯動與配合,將制度設計轉化為治理效能。平臺經營者亟需主動適應監管要求,加快商業模式轉型升級,推動競爭邏輯從零和博弈轉向價值共創,才能在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浪潮中行穩致遠。